2025 年企业所得税法 10 大亮点
1. 对外资企业在越南的所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5 年企业所得税法新增规定,对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的外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在越南产生的所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 2025 年企业所得税法第 2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
没有常驻机构的外资企业,包括在电子商务平台和数字平台上经营的企业,须对在越南产生的应税收入缴税;
外资企业应税收入的确定原则:所有源自越南的外资企业收入均为应税收入,不受注册地影响。
2. 新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2025 年企业所得税法在第 4 条第 10 款中新增与环境和绿色债券相关的免税收入,包括:
企业获得减排证书或碳信用证书首次转让收入;
绿色债券利息收入;
绿色债券首次发行后的转让收入。
3. 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免税期限缩短
根据第 4 条第 4 款,科研活动及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期从 5 年缩短为 3 年,包括:
科研、技术开发、创新及数字化转型合同收入;
首次在越南应用的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
实验性生产产品销售收入(包括受控试生产)。
4.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调整
根据 2025 年企业所得税法第 14 条规定,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免税和减税期限延长。
情况 1:享受 10% 优惠税率企业或在困难/特别困难地区经营企业,免税最多 4 年,随后 9 年减 50%;
情况 2:非困难地区企业,免税最多 4 年,随后 5 年减 50%;
情况 3:享受 17% 优惠税率企业,免税最多 2 年,随后最多 4 年减 50%;
情况 4:新投资项目可经总理批准延长免税/减税期限,不超过情况 1 和情况 2 的 1.5 倍。
免税和减税期限从企业首次产生应税收入的年度起计算;若前三年无应税收入,则从第四年开始计算。
5. 中小企业适用 15% 和 17% 优惠税率
根据第 10 条规定,中小企业可适用:
年营业收入 ≤ 3 亿越南盾:15%;
年营业收入 > 3 亿至 50 亿越南盾:17%。
新成立企业(由个体户转制)在首次产生应税收入后可连续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第 18 条第 4 款规定的企业不适用此优惠。
6. 新增和调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行业
新增行业:
高科技企业及高科技应用农业企业;
科学技术企业及创新活动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机构,如技术支持中心、孵化器、共享办公区;
新闻行业(含报刊广告)。
取消行业:
工业园投资项目;
最低投资额 6,000 亿越南盾的生产项目。
7. 新增可抵扣费用
第 9 条新增 5 类可抵扣费用,包括:
与生产经营相关但未对应本期收入的费用;
减排、环保相关费用;
派遣人员参与企业管理、控制的实际费用;
公共建设支出,同时用于生产经营;
按总理或政府规定成立的基金捐赠。
8. 房地产转让亏损可抵扣应税收入
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房地产转让亏损可抵扣企业其他生产经营收入,但不得抵扣享受税收优惠活动的收入。
注意:矿产投资项目及其权利转让收入不得抵扣。
9. 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地区
根据第 12 条第 3 款,新增高科技数字园区及高科技农业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 汽车生产组装新投资项目税率提高至 17%
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新投资汽车生产组装项目优惠税率由 10% 提高至 17%,优惠期从 15 年缩短至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