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6 月 1 日起,是否必须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04/12/2025 15:59

从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是否必须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2025 年 6 月 1 日 起,《70/2025/NĐ-CP 号政令》(修订和补充《123/2020/NĐ-CP 号政令》)正式生效,颁布了多项与发票、凭证相关的新规定。其中,新增部分经营主体必须注册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的规定,引起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帮助您了解什么是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以及最新的应用规定。


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是什么?

1. 定义

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HĐĐT)或由收银机系统直接生成的电子数据,并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给客户的同时,通过收银机系统实时向税务机关传输数据

其中,具备电子数据传输功能的收银机是指集成电子发票软件,并与税务机关系统直接连接,可自动传输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发票和电子凭证数据的设备或系统。

通过收银机传输电子数据有助于提升管理和监督效率,同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2. 特点

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具有以下特点:

  • 含税务机关编码或电子数据,便于购买方查询和申报;

  • 发票上带有“字母 M”标识,用以区分其他非收银机生成的发票;

  • 不强制要求开票人数字签名;

  • 数据传输需持续在线并自动发送至税务机关,符合规定格式;

  • 可通过短信、邮件、二维码或访问链接发送给客户。


必须使用收银机生成电子发票的对象

根据《70/2025/NĐ-CP 号政令》,自 2025 年 6 月 1 日 起,下列三类经营主体必须使用收银机生成电子发票:

第一类: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年营业额 ≥ 1 亿越南盾;

  • 使用收银机;

  • 劳动力或营业额规模达到微型企业最高标准,按查账征收纳税。

第二类: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
包括:

  • 商场、超市;

  • 零售(摩托车、汽车及其他机动车除外);

  • 餐饮服务;

  • 酒店、餐厅;

  • 艺术、影院、娱乐休闲服务;

  • 直接支持公路运输及客运服务;

  • 其他为个人提供服务的行业(按越南经济部门分类)。

第三类:已注册使用电子发票但未具备税务机关编码或电子数据的企业
必须注册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根据《32/2025/TT-BTC 号通知》第 12 条第 5 款规定)。


不强制使用收银机电子发票的对象

不需注册使用收银机生成电子发票的三类对象:

第一类:
2025 年 6 月 1 日前已注册税务机关编码或电子数据的电子发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已注册的发票,无需转换为收银机电子发票(《32/2025/TT-BTC 号通知》第 12 条第 5 款)。

第二类:
不属于强制注册经营的家庭、个人(《168/2025/NĐ-CP 号政令》第 82 条第 3 款规定,除必须注册的行业)

  • 从事农、林、渔、盐业生产的家庭;

  • 卖零食、流动摊贩、季节性经营者;

  • 提供低收入服务者(由地方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第三类:
未发生营业额或不属于必须开具发票的对象(《123/2020/NĐ-CP 号政令》第 4 条,经《70/2025/NĐ-CP 号政令》修订):

  • 未开具销售或服务发票;

  • 内部货物流转用于生产;

  • 提供免费服务或货物且不属于强制开票情况。


收银机生成电子发票的规定

1. 使用条件

个人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企业需具备:

  • 配备收银机或系统,集成电子发票软件并可连接税务机关传输数据;

  • 注册互联网、邮箱、数字签名、电子税务账户等,按规定与税务机关交易;

  • 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包括开票原则、发票必备内容、开票时间等。

2. 应用原则

根据《70/2025/NĐ-CP 号政令》第 1 条第 8 款:

  • 发票必须能够识别为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并与税务机关实时传输;

  • 不强制要求数字签名;

  • 使用该发票付款的支出可视为合法发票凭证,用于税务申报。

3. 必备内容

根据第 1 条第 8 款规定,收银机电子发票必须包含:

  • 销售方信息:名称、税号、地址;

  • 购买方信息(如客户要求):名称、地址、电话/税号/个人识别码;

  • 商品或服务明细:名称、单价、数量、总金额;

  • 若采用增值税抵扣法的企业,应注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税率、增值税金额及含税总金额;

  • 开票时间;

  • 税务机关编码或电子数据,便于客户查询和申报。

发票可通过短信、邮件、二维码或链接发送给客户下载和查询。

4. 开票时间

根据《70/2025/NĐ-CP 号政令》第 1 条第 6 款:

  • 销售商品(包括公共资产转让、国家储备销售):开票时间为交付货物所有权/使用权时;

  • 出口商品(包括加工出口):企业自行确定开票时间,但不得晚于货物报关后下一个工作日;

  • 提供服务(含对境外客户):完成服务提供时开票;若提前收款,则在客户完成付款时开票(押金除外)。

特定行业如保险、医疗机构、客运、彩票、电子游艺等另有开票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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